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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21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717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21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建休闲公园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清油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41284151T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清油河社区2组

法定代表人:余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8208xxxxxx,家住xx省xx县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612524198509xxxxxx,现任xx县xxx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副站长,家住xx省xx县xx北路,联系电话:1361914xxxx。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商南县清油河镇涧场村五组非法占地建休闲公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7月在清油河镇涧场村五组未经批准占地4060.0平方米建休闲公园,同年建成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清油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副站长刘双锋询问笔录、清油河镇涧场村监委会主任宋叶银询问笔录、清油河镇涧场村五组组长吉田宝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规划图、现状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出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40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860.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其中对非法占用的2666.68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500元标准处罚款1333340.0元,对非法占用的193.3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按照每平方300元标准处罚款57996.0元,以上合计139133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06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13913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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