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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22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717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22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按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73837910R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青山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胡x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1481198503xxxxxx,家住xx省xx市xx东方大道西段工商局家属院x栋x单元xx室,电话1519169xxxx。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商南县青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商南县青山铁矿于2019年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21号文件,到期时间为2024年7月,已经过期,你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编制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委托代理人章代福询问笔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19〕21号文件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法》,建议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未按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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