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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8号
索 引  号: zrzyj-05_B/2023-0826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采矿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xx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8698889XB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孔xx,x,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04196905xxxxxxx,家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受权委托人:张xx,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0504198008xxxxxxx,家住xx省xx市xx区钢三路xx号院xx号楼xx号,联系电话1769128xxxx。

2023年5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商南县金家坪铁矿未经批准非法开采普通石料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在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村大泥池组从事开采山石活动,开采总量约3208.3方。经核对你公司矿区坐标、勘界图显示,你公司开采地点未在你公司矿区批准范围。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伟、魏家台村副主任余发涛、泊河组组长阮建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1207.5元,处罚款30000.00元,共计91207.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9120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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