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入驻条件
(一)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农副产品深加工、电子、轻纺等行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三)在商南县依法注册登记,产出强度不低于600万元/1000㎡/年。
(四)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投产。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需入驻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含政府补贴企业建设的厂房)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商南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影响程度、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设备清单等。
(二)管委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审查通过的项目择优出租。
(三)项目审批后,由出租方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使用租赁合同》,由政府补贴企业建设的厂房的出租合同必须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租赁事项双方应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三条 租赁费用
(一)租赁价格: 厂房一层8元/㎡/月,二层7元/㎡/月,三层6元/㎡/月,整栋厂房租赁按最低租金收取;办公生活用房10元/㎡/月。
(二)租赁期限:5-7年(政府补贴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在前5-7年由管委会统一管理租赁,租金归建设方所有,7年后厂房由企业收回自行决定用途)。
(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一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的租金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年度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四)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签订后,入驻企业按照5万元/1000㎡缴纳保证金,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后余额如数退还入驻企业。
(五)物业管理费按商洛市物价局、商洛市住建局转发《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价发〔2011〕0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厂房0.42元/㎡/月,办公生活用房2元/㎡/月,由入驻企业按月向出租方缴纳。
第四条 优惠政策
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高效、快捷地办理入驻企业立项备案、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及各项手续。
(二)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其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和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中共商南县委 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等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条 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出租方委派相关公司实施管理,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标准化厂房承租区域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行车、电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出租方负责;
(三)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自用水、电等费用由入驻企业负责统一向物业公司缴纳,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公司会同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管理。
(四)承租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检查。在装修期间,出租方人员可进入承租人租赁的厂房检查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协议约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承租期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经承租人同意可进入厂房查看内部检查。在租赁期的最后 3个月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带领可能的后续承租人参观厂房。如第三方因紧急状况或配合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未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进入的,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与出租方无关。
2、提前解除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方有权报管委会确定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厂房,同时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协议的要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且在出租方发出催款通知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承租方放弃、空置厂房,或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厂房使用;承租方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承租方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承租方未履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违章整改通知后的 7 日内对违章行为未予纠正的。
3、相关义务。出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承租方的独立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为承租方提供优质的服务,未经管委会同意严禁向承租方收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权利:
1、享有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
2、享有孵化园及企业厂区内公共附属设施使用的权利。
承租方义务:
1、合法证明义务。承租方在进入厂房正式生产之前,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证、环评批准书等必备文件提交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在正常生产后,应将上述证照变更情况及时提交出租方备案。
2、合法经营义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依照法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不得改变厂房用途。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为保证项目对外整体良好的形象,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企业招牌、空调位置等物业内容的统一管理。
3、按时缴费义务。承租方有义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如承租方因生产需要电量增容的,需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电量,出租方仅提供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安全生产义务。装修过程中,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屋结构和系统管线,如需间隔厂房、安装机电设备,进行必要的电路布线和固定以及一切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其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出租方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批或审批后擅自改动方案的,出租方有权责令停止装修,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装修中造成结构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付全部责任。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付,租赁期满后如不再续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使用过程中,加强厂房安全管理,服从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管,配备内部保安人员,负责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入驻企业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
承租方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并按生产工艺需要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其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商南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政府补贴企业建设的厂房,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