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监狱服刑人员可以会见亲属范围: (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服刑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等。
第二条:服刑人员的亲属应提前申请以视频的方式探视服刑人员。对符合探视条件的,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监狱。监狱准予探视的,再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通知服刑人员亲属视频探视的时间。
第三条:探视一般每月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每次探视亲属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四条:因服刑人员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具有必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亲属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联系监狱审核办理。
第五条:亲属申请视频探视的,应当同时提交的手续为:
(一)交验本人的居住身份证
(二)提供具有与服刑人员系会见范围之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第六条:服刑人员会见时,实现实时监视、监听、全程录音、录像。会见参与人应当上交携带的电子产品,接受并服从司法局工作人员、监狱民警的监视、监听和管理,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七条:亲属在会见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外语(外国籍罪犯除外)等非规定语种交谈;
(二)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话题;
(三)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四)谈论案情,涉嫌串供、通风报信的;
(五)有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探视管理规定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不听从劝告的,终止会见;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